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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实验室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西华大学发布时间:2023-06-21浏览次数: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包含按照我校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确认或者审批通过的各类实验室(含研究生学习室)。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执行;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安全培训、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监控重大危险源、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等;改善安全工作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实验教学科研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教学科研单位和教职员工工作业绩与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验室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发生实验室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管理单位与各级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一)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分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  员:党政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计划财务处、校工会、人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校层面解决的实验室安全隐患,研究提出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意见。

(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管实验室工作副处长兼任,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具体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包括:建立健全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部署;组织对全校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情况全面检查并督促协助其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整改,每学期召开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并撰写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报告等。

(四)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组长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和研究生科研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系、部、研究所、实验中心等负责人及安全责任人等组成。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秘书,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如下:

(一)书记和校长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提出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总体要求;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证。

(二)分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责任: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实验室安全方面工作任务,负责审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监督、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责任: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督促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四)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责任: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管实验室工作副处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具体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实验室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

(五)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责任: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实验室安全组织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应对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六)各实验中心主任及实验室负责人责任: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掌握实验室相关专业安全管理知识,熟悉实验室相关专业安全技术;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反映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3.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遵守实验室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经常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操作,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相关实验操作。4.针对部分实验室和个人的违章违规现象,通知后不予整改或存在对安全工作不作为的情况,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直接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也可直接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5.确保本单位实验室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险设施要确定安全负责人,有效期届满前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的按时年检。

(七)实验室工作人员责任:1.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履行实验室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实验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实验后,必须清理设备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4.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严禁设备设施带故障运行。5.实验室工作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该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中心主任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6.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实验室现场工作人员都应按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程序处理并及时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说明。

(八)实验教师责任:1.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2.熟悉实验有关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实验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3.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的实验操作,有义务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伤害。4.负责对所带学生的实验、实训等教学科研工作的安全教育、管理及督促整改。5.实验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立即报告并按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程序处理,做好记录、保护现场。

(九)实验室安全督导员责任: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展开调研、督察、评估、咨询、指导等,督导员在实验室安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总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报告,并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

第八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责任:负责全校实验室用房的规划、调整和安全使用、对全校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危险品、特种设备和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工作进行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验室安全考试准入、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实验室安全巡查、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办法;牵头定期检查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尤其注重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设完善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平台,对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存储、领用、登记、回收、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危化品保管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安全培训、管理等。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责任: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保证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的安全负责人,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新建实验室、实验室建设项目以及新增实验设备设施,务必及时落实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专项演练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措施及保障

第十条  学校将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制,定期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保障实验室安全的必要投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不同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特点,单独或联合保卫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建设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制定《西华大学实验室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聘请实验室安全督导员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巡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责令专人落实,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严格管理,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制订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张挂在醒目位置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实验室主任及专(兼)职实验室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安全培训,以具备安全管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教职工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培训。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参加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的实验操作要求,有权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做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在实验保障条件和实验过程中有明显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项目,要按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具有相应的实验安全设施。实验安全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应当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场所和环境要加强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学校为实验人员提供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各单位应教育和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劳动防护用品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拟进行具有易燃易爆性、有毒有害性、生物(动植物)等方面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时,从立项开始必须建立安全性评审制度,凡购买、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所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和相关教职工在实验室教学、科研的安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的重点:

(一)查思想:查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实验室安全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二)查制度: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操作情况;有无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三)查纪律:查实验教学、科研岗位上劳动纪律、安全纪律的执行情况,是否擅离岗位、做与安全工作无关的事。

(四)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实验室安全工作摆到议事日程;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师生员工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经费是否得到了保障。

(五)查隐患:查实验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岗位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的形式如下:

(一)综合性实验室安全工作大检查: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和每学期结束前15天内以及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前,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着重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部位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安全自查与隐患整改执行情况、安全教育与岗位培训情况、安全管理档案建立情况等。

(二)专业性安全检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定期检查,同时要根据不同类型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特点单独或联合保卫处、教务处、后勤处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建设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制定《西华大学实验室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聘请实验室安全督导员随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巡查。每次检查要制定检查计划,全面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特别加强对实验室安全重点区域的检查,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汇总、建立实验室检查结果公开和限期整改制度,明确整改责任、严肃问责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和工作台帐。

(三)经常性安全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形成实验室安全自查、预判、分析、评估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排查整治实验室安全隐患、修复安全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凡寒暑假、节假日放假前及重要活动前,应组织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实验室安全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表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并对本单位安全实验室安全工作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四)岗位性安全检查:实验中心主任及师生员工每天要对自己所在的实验室进行安全自检(包括对所带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场所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装置有效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场地安全规范符合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准备情况等。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实行学校、部门、岗位三级安全教育。教职员工须经实验室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

(一)学校新进教职员工实验室安全教育由教师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安排,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参与进行教育。

(二)实验室安全常规知识及专项教育培训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组织安排。每年组织对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领导干部、实验中心主任及实验室安全关键位置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教育,同时领导干部应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主管部门及省市安全培训和再教育。

(三)实验室具体岗位安全教育由岗位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单位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参加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及效果。

(四)拟进入学校各类实验室学习、研究的学生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西华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证书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教职工校内调动、变换工种、休假半年以上、更换试验项目、更换产品、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装备时,须进行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从事特殊工种如电焊、电炉、压力容器操作、行车起重、校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危险工作的人员在完成上述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与复审教育,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组织及其职责、应急处置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处置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及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特别是针对重点岗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或专项应急预案,并持续修订、完善,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各实验室如有应急特殊需要,应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配备方案,并负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合保卫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实际情况也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各单位应建立演练档案,记录演练实际情况,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等)报告(特别紧急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要立即向学校党政办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学校党政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向学校或上级管理部门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三十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工会、人事处、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学校事故调查处理组,严格执行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处理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于超出事故调查处理组专业能力范围的事项可聘请专业人士或通过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调查、分析。事故调查处理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处理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处理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事故调查处理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如需再次延长时间,需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若有和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规定和《西华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作出事故处理决定。事故处理决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事故的性质;

(二)事故的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学校将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中,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平台、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实验室安全准入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落实情况及安全事故发生处置情况。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安全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二)实验室所属单位领导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全员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单位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三)在实验室安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或者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者。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有重大贡献的。

(四)发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事故抢险救护中表现突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五)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六)考评期间,实验室相关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人员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发生安全事件和事故。

第四十条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及发生的安全事故,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实验室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行为人为直接责任人。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时视事故情节、事故后果、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按《西华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省有关安全方面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西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西华行字〔201726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