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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条例

作者:西华大学发布时间:2023-06-21浏览次数:39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实验室安全、平稳运行,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为有效发挥实验室安全督导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成员一般由具有一定实验室管理经验的退休人员担任,数量不少于3人。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成员由学校聘任,一般聘期为一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督导的聘任和督导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的主要职能是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展开调研、督察、评估、咨询、指导等,具体内容按《西华大学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的工作范围包括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研究生学习室等。

第七条  督导员汇总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单位报告,并监督整改情况。

第八条  督导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二)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长期从事高校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督导工作方式

(一)每学期初制订督导工作计划、落实任务,学期末进行工作小结。

(二)每月采取按计划进行安全检查和随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巡查、暗访,针对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安全及实验室的使用率督查并填写相关记录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或整改落实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三)每年度对各学院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填写评估报告。

(四)根据需要,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受邀参加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

第十条  督导结果应用

督导结果作为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实验室申请撤销、实验室用房调整和实验室建设经费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待遇由学校按教学督导补贴标准执行;参与学院工作的报酬由各学院负责。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