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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西华大学发布时间:2023-06-21浏览次数:2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有效利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除涉密的大型仪器设备外,凡属我校固定资产或我校拥有使用权的单台(套)价值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鼓励价值20万元人民币以下具有共享性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纳入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三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按照“设备专管公用、资源开放共享、收益合理分配、绩效达标补助”的原则进行管理。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本部门教学、科研任务之外,应按本办法要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提升仪器设备的社会经济服务效益与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三级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仪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宜宾管委会负责人组成。大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 大仪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范围内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效益考核与评价,并根据效益评价结果确定对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投入、整合和调配。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的监督管理、开放共享考核评价与激励等工作;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行,重点论证设备采购的必要性、受益覆盖面、技术保障方案、开放共享及运行维护方案、环境及设施条件等。牵头完成上级实验室管理部门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各类报表、数据统计、基础调查、仪器平台对接等工作。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和科技处负责我校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教学科研仪器等教学科研基础条件资源的规划、监督、考核及面向社会开放工作;牵头完成上级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要求的规划、教学、科研各类报表、数据统计、基础调查、仪器平台对接等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为各学院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缴费专项账户,并负责收入的结算。

第十条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确定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相关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各个环节能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 学院和研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纳入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施具体管理,并负责成立由学术专家、设备专家、用户、部门领导等组成的大型仪器设备工作小组,制定本部门设备开放共享能力和技术队伍建设的规划方案,建立并不断完善本部门开放共享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学校鼓励涉及大型仪器设备的部门整合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建设本部门层级的开放共享平台,同时鼓励科研团队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大型设备自愿开放共享,学校设立大仪专项经费鼓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开放共享的设备给予运行和维修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 实验室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工作的实体,开展分析测试、加工制备和设计计算等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运行和管理,包括日常运行安排、用户培训、授权管理、内部绩效考核等,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满足用户需求。

第三章  运行服务

第十三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服务由实验室通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具体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依规收费。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上公布开放共享设备名称、功能、收费标准(需要提前备案并提供成本测算材料)、开放时段、送样预约要求等服务信息。用户可从平台了解大型仪器设备的综合状况,并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时间段预约和送样预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约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时间段预约,实验室应严格遵守预约时间并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审批通过的送样预约,实验室应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并及时为用户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预约成功的用户,在学校计划财务处缴费后,按预约时间由实验室机组人员或在实验室机组人员指导下完成设备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查询预约用户缴费情况,定期核算并实施开放共享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用户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情况。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文件精神,“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优先保障校内用户的使用,在机时允许的情况下,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使用,收费标准不低于成本水平。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遵循校内外有别、校内优惠的原则,由实验室负责人编制,收费标准由设备所在单位按照设备使用的直接成本制定。标准制定时的参考成本包括:实验材料费用、实验用水、电、气等消耗费用、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用、设备折旧费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技术人员劳务费用、其他技术服务性费用等。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工作小组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核通过后,按照《西华大学服务性收费及经费使用办法》要求,连同收费依据、成本核算、收费标准等资料一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缴费及相关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按照“收益合理分配”的原则,参照《西华大学服务性收费及经费使用办法》,税后收入按照以下分配细则和比例执行:

(一)开放服务税后收入的5%进入学校事业经费,10%进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账户。

(二)开放服务税后收入的85%作为仪器机组日常运营费。主要用于:

1.实验室运行的耗材、水电、场地等以及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校验、保险、实验室环境改造等,其中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用比例不得低于日常运营费的10%

2.实验人员培训费、外聘人员或研究生助管酬金等(不大于所分配经费的20%)。

3.实验人员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发表论文等。

4.大仪设备共享系统的维护。

(三)学校的重点实验室、大型实验室平台等取得的创收收入,可根据学校投入情况,参照《西华大学服务性收费及经费使用办法》另行与学校计划财务处拟定相关的协议方案确定收入分配政策和比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执行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西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另发),由大仪领导小组组织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年度使用效益绩效考评。效益评价工作与学院年度考核相结合。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机时数)按年度呈报校领导,作为后期学校投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账户,经费主要用于共享设备的维护维修补贴。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学科支撑、日常运行、开放共享、用户培训、资源效益、用户满意度等。

第二十六条  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做好设备运行数据、用户培训、运行成效等信息整理工作,据实填报相关报表,配合完成本单位设备考核工作。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将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效益考核结果与技术人员考核有效结合,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技术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充分调动设备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效益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开,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后续资源配置的依据。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优先考虑其后续设备更新和维修费用;对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效益考核结果较差的部门,学校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停止部门申报购置(维修)仪器设备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进行校内无偿划拨或者直接调配。

第二十八条  凡属我校固定资产或由我校管理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带出校外使用,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使用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对私自出租出借或者利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牟取私利、徇私舞弊的,交由监察处查处,并给予问责处理,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